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3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3條 職前研習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基礎訓練由法官學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