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2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2條 公證人遴任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司法院補發或換發證書;補發後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時,應即繳銷。司法院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已滅失、遺失之證書或毀損之證書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司法院公報公告作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