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429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429條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