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361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四目 書證 第361條 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提出之文書原本,如疑為偽造或變造者,於訴訟未終結前,應由法院保管之。但應交付其他機關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