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357-1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四目 書證
第35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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