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第2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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