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民事訴訟法 第268-2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第26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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