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8條 法規: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8條 有第二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者,由第二審法院自為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經依職權調查仍不明者,得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裁判。前項情形,如起訴或自訴範圍亦不能查明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