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5條 法規: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依據最後文書記載之程度,就原案件繼續進行;其依職權為之者亦同。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或命令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