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4條 法規: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聲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原案件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請求要旨。四、原案件進行程度。五、有證明進行訴訟之文書者,其文書。六、法院或檢察官。七、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