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2條 法規: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之:一、依最後進行訴訟之文書,足認該事件尚未終結者。二、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處分書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四、其他有處理之必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