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4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公證或認證之請求,得由代理人為之。但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