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28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證人 › 第二節 民間之公證人 第28條 民間之公證人經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許可,得僱用助理人,輔助辦理公證事務。前項許可,必要時得撤銷之。第一項之助理人,其資格、人數、處理事務之範圍及撤銷許可之事由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