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書狀,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
- 第15條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第16條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
- 第17條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
- 第18條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
- 第19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
- 第20條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
- 第21條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前項撤回,有…
- 第23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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