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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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