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之大法官組織之。前項審查小組每三年得調整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