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由大法官全體審查…
- 第10條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受理者,應於提出審查報告之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 第11條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報告,除另有決議外,按提出之先後依序議決是否受理。前項審查報告連同關係文件,應於大法官全…
- 第12條經議決受理之案件,除另有決議外,按議決受理之先後次序進行審查。前項審查,依次議決解釋原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 第13條解釋原則議決後,審查小組提報之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草案須修正或另行起草者,除依本法第十一條推大法官另行起草者外,原審查小組…
- 第14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為調查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到院說明。為前項邀請時,得檢附聲請書影本或相關資料。通知關係人或有關機關說明…
- 第16條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
- 第17條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可決人數,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憲法解釋及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之解釋,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 第18條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
- 第19條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提大法官會議討論議決之。前項案件資料應於大法官會議前分送主席、大法官及秘書長。
- 第20條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公布時,應記載解釋文通過時之主席及出席大法官之姓名。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逾…
- 第21條大法官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先通知值月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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