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2條 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廳自行或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憲法訴訟相關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憲法訴訟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