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懲戒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一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