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七、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八、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