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四、關…
- 第43條事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
- 第44條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二、關於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三、關於大法庭裁…
- 第45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指導繳納訴訟費。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
- 第46條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文稿之審核。五、…
- 第47條書記官之職責如下: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
- 第47-2條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
- 第48條各科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目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科長負責。
- 第49條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 第50條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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