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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書記廳置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民、刑事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民事科。
三、刑事科。
四、文書科。
五、研究發展考核科。
六、事務科。
七、資料科。
八、訴訟輔導科。
九、法警室。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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