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5-2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之一大法庭 第35-2條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