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 之一大法庭

條文:
第35-1~35-5條(共 5 條)
本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
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大法庭受理提交案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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