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 之一大法庭 條文:第35-1~35-5條(共 5 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35-1條本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第35-2條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第35-3條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第35-4條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第35-5條大法庭受理提交案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