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民、刑事庭 第29條 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民、刑事各庭之裁判書原本,應於製作正本後,送陳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