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民、刑事庭 第28條 合議庭認案件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案件行言詞辯論者,應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或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之規定為之。第一項案件公開審理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