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民、刑事庭 第25條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