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民、刑事庭 第19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