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7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