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書記官長 第34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