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設有審查科者,其職掌如下: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 第40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印信之典守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四…
- 第41條設有資料科者,其職掌如下: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
- 第42條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四、訴訟事件進行…
- 第43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 第44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三、答…
- 第46條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第47條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
- 第48條書記官之職責如下: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
- 第48-1條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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