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書記處 第37條 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