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66-5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檢察機關 第66-5條 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前項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