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8條 本會置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文書、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二等書記官一人至二人;三等書記官三人至五人,協助辦理議事、紀錄、調查等事項。前項人員得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