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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委員。
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
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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