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聘用人員應具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學歷。符合前項資格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聘用:一、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二、碩士以上學位資格。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