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委員。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