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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會置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文書、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二等書記官一人至二人;三等書記官三人至五人,協助辦理議事、紀錄、調查等事項。
前項人員得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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