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9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 第9條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