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三章 書記處 第75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