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條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 第72條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 第73條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
- 第74條配置於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之佐理員,除不另設科外,均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
- 第75條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
- 第76條承辦文件除法令屬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
- 第77條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二、…
- 第78條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
- 第79條紀錄科應用之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 第80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四、關於各項報告…
- 第81條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案…
- 第82條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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