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一章 提存所 第6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