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一章 提存所 第63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