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公設辯護人室 第48條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