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6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第6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