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第1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