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36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