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5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35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