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本院秘密會議,除討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案,或經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請開者外,應於本院定期院會以外之日期舉行。但有時間…
- 第47條本院舉行秘密會議時,除立法委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立法委員憑出席證入場。列席人員及會…
- 第48條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委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
- 第49條秘密會議議事日程中,政府首長報告案,必要時得列入報告事項第一案。
- 第50條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院…
- 第51條秘密會議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全案通過,總統公布後,得予公開。但有關國防、外交及其他機密文件已失秘密時效者,得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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