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本院舉行秘密會議時,除立法委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立法委員憑出席證入場。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憑特別通行證入場。秘密會議開始前,祕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